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印花税征收方面有何规定?
【问】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印花税征收方面有何规定?
如题
【答】<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a target="_blank" href="https://12366.chinatax.gov.cn/fwtz/print?bh=0000000002010102725256&iszs=1">财税〔2006〕104号</a>)规定:“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br />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br />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br />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br />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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