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违约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借款合同违约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我公司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故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向股东及其他个人借入了资金,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利率,期限为3年,且3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还约定如到期未能归还本金和利息,按逾期的本金和利息作为计算基数支付违约金,支付比例为10%,借款方将支付的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向我公司开具了发票,请问老师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开具的违约金发票是否必须与利息发票一起开具,还是可以分开具?是否必须在发票中注明违约金字样?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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