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代缴官费
【问】知识产权代缴官费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为客户向国家专利局代缴官费,国家专利局开票给我司,我司开票给客户,其实这部分我们并没有增值,要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贵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代理,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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