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个老项目(简易计税备案),出租该项目不动能否选用一般计税方式?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个老项目(简易计税备案),出租该项目不动能否选用一般计税方式?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同一个老项目,就销售不动产等已作简易计税备案(5%征收率),请问出租该老项目不动产的业务能否使用一般计税方式? 【答】广西税务12366答复:您好! 根据财税〔2016〕68号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文件内容,简易计税方法为可选择内容,如您无需享受则,没有备案简易计税,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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